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

乙肝的初期症状
治疗乙肝的医院

陈中华:以前不能治愈的疑难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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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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